太原出台实施意见“盘活”文物 古建博物馆免费开放
2018-12-24
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等都“活”起来。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文物合理利用,逐步将古建筑类博物馆等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并打造更多体现太原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景点。
太原是一座具有5000多年文明史和2500多年建城史的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也是城市的“金色名片”。《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具有太原特点、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为了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我市将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首先,围绕文化旅游发展战略,优先推进旅游重点发展区域文物保护与周边环境整治,打造更多体现太原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景点。在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的同时,推进条件成熟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五位一体”(文物本体、附属文物、环境整治、安全消防与合理利用)统筹实施,发挥文物在壮大我市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其次,为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我市将逐步把有条件的古建筑类博物馆、新建博物馆和优秀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开发更多更好针对不同层次尤其是青少年和低收入阶层的文博社会教育项目。鼓励文博单位通过现代技术手段,畅通与观众的沟通、互动渠道,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民众。
另外,我市鼓励向国家文物事业捐献文物或捐赠资金,鼓励依法投资修缮市、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实施意见》明确,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评估体系和制度,合理预估和确定文物景区景点游客承载量,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