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现霸王条款:酒店收取”开瓶费“
2012-08-15
连日来,本报报道了梨城部分酒店收取“开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读者还通过“州长信箱”反映了此事。酒店是否应该收取“开瓶费”呢?昨日,记者再次采访了工商部门。
昨日,记者再次以顾客的身份,电话联系了康城建国国际酒店。该酒店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以零散点餐的形式订宴,必须要收取“开瓶费”,但如按照婚宴(由酒店提供的菜单,个人不能随便点)的形式,可以免收“开瓶费”。
8月9日,州、库尔勒市工商部门及价格监督部门对梨城部分酒店收取“开瓶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与巴州餐饮、烹饪(饭店)行业商会在康城建国国际酒店召开了会议,以便解决此问题。
昨日,记者再次电话联系了库尔勒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郝建斌。他说,当天开会就已明确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自治区格式条款合同管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店堂告示必须先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当天便要求餐饮协会会员酒店暂停此项收费。当记者说到仍有酒店在收取这项费用时,他表示,市 民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记者欲采访州工商局相关部门,但多次联系均没有采访到。
梨城市民王先生认为,即使是巴州餐饮、烹饪(饭店)行业商会的行规,但如果行规不合法,也成不了护身符。“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应叫停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这类霸王条款。
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旭东认为,行业协会或商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行规,属于行业保护主义,是典型的行业性霸王条款。
他说,即使许多餐饮行业采取了公示或告知,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根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应属无效条款。因为《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