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印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5-04-03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近日,江苏修订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原来二十四条调整为三十二条,并分为总则、申报推荐和认定、保护支持和管理、附则四章,旨在完善非遗传承保护体系,激发传承人积极性,积蓄后备人才资源,进一步推动江苏非遗高质量发展。
一是调整认定周期。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周期由原来每五年开展一次,缩短为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二是优化申报条件。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中青年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放宽申报条件。增加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分工协作的项目,探索认定传承有序、积极实践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群体。不直接从事非遗传承工作和活动的人员和团体,不得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三是规范认定流程。建立非遗专家库,从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组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复议,确定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视情况可增加在评审现场安排传承人线上答辩环节。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