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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建立基层艺术团奖励扶持新机制

2024-10-30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近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县(区)艺术团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5个方面17项内容,包括经费保障、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在此次进一步的调整后,每县(区)艺术团补助资金为170万元—225万元。同时,通过建立“场次激励机制”和“分类补助机制”,激励县(区)艺术团“多演多得”,推动基层文艺繁荣发展。
  《办法》明确,一是建立场次激励机制。补助资金与县(区)艺术团公益性演出场次挂钩,在完成规定60场演出,每团每年补助150万元基础上,多演出满10场、20场、30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激励资金,体现“多演多得”,进一步促进艺术团发挥效益。二是建立分类补助机制。按照艺术团所在县(市、区)的村(居)数量、海拔类区、边境因素分类补助,向工作任务重、高寒艰苦地区、边境县(市、区)倾斜。艺术团所在县(市、区)的村(居)数量由少到多,位于前1/3的,每团每年补助10万元;中间1/3,每团每年补助15万元;位于后1/3的,每团每年补助20万元。艺术团所在县(市、区)海拔为二类区的,每团每年补助10万元;为三类区的,每团每年补助15万元;四类区的,每团每年补助20万元。艺术团所在县(市、区)为边境县的,每团每年补助5万元。通过“场次激励机制”和“分类补助机制”,县(区)艺术团最低可获得补助资金170万元,提高20万元;最高可获得补助资金225万元,提高75万元;中间档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左右,提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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