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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火的旅拍却被景区禁止,究竟是动了谁的蛋糕?

2020-11-19  

    近期,一段“象山景区不准游客自带摄影师入内”的视频在各个网络平台上热传,称桂林象山景区遭承包商垄断,游客拍照被驱赶。

    11月2日,象山景区管理处发布了相关公告,称“网络视频掐头去尾,事实并非如此。象山景区管理处作为景区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旅拍”、随团摄影人员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完全正当和合理的”。

    11月3日上午,景区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表示“景区并不禁止游客自行拍照,禁止的是随团摄影人员。因为景区内定点拍照项目已经外包,外来摄影师不具备经营资质,在景区内从事摄影活动,干扰到了景区的经营和管理,所以禁止。如确实需要随团摄影服务,可先反馈到当地旅行社,旅行社提前与景区相关部门报备,景区进行现场协调。”景区方的行为引发了网友的不少争议,舆论热点关注后,景区方面已向桂林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材料进行咨询,目前未有下一步意见。

    从游客的角度,在景区内选择由谁来拍照,这应该是游客的自由;但从景区方来说,景区到底有没有权利禁止游客自带摄像师呢?景区又可以不可以把定点拍照项目对外发包?

    笔者对景区引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细查了一下,认为景区是在偷换概念。以上条例确实说明了有景区管理机构规划景区内服务项目,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景区服务的经营者,但以上条例的宗旨都意在规范景区内文明服务,给游客更好的旅游体验。笔者认为游客去哪里游玩、如何游玩、是否请人拍照、请谁拍照、拍照是否付费都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应遵循“自愿原则”,景区是没有权利禁止游客自带摄像师的。同时,笔者还认为,虽然景区方有权利确定景区服务的经营者,但是假设在随团摄影人员文明有序、没有打扰到其它游客的情况之下,仍然限制一切外来摄影师入内拍摄,是否有过度保护之嫌?另外,在特定区域不允许他人经营和竞争,这是涉嫌垄断的。

    法律之外,对此事也是有必要进行另一角度的思考。笔者认为,即便景区方的做法是法律允许的范畴内,也要考虑是否会因为对游客造成影响,从而伤及景区的人气。景区将定点拍照项目外包,本质上是出于景区自身的盈利需求,可以说是在门票收入之外,最大限度谋求经营利益。景区运营考虑经济利益,这无可厚非。但这种行为大大破坏了游客的用户体验感。景区即便通过这种方式稳定了一时的利益,但最终会失去游客的口碑。面对一个开放的市场,实属舍本逐末。一言以蔽之,景区管理行为首先要经得起法律的审视,但归根结底还是要受到市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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