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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旅游企业渡难关 镇江出台奖励政策,最高单项奖励30万元

2020-02-18  

为帮扶旅游企业渡过疫情难关,更好发展文旅产业,2月15日,镇江出台《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以促进镇江旅游业健康发展。其中最高单项奖励30万元。

一、国家4A级以上景区(含省级以一旅游度假区)

考核指标:接待购票游客量,旅游总收入,景区标准化建设,市场营销投入,旅游安全生产,责任投诉等。

奖励办法:一等奖一个,1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5万元;三等奖3个,各3万元。

年度获得省级以上诚信服务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国家级6万元、省级4万元。

二、国家级4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含江苏省旅游度假饭店)

考核指标:经营收入,客房入住率,市场营销投入,旅游安全生产,责任投诉等。

奖励办法:一等奖一个,10万元;二等奖2个,各5万元;三等奖3个,各3万元。

新评为国家5星级旅游饭店、4星级旅游饭店(江苏省精品旅游度假饭店)的,分别奖励6万元、省级4万元。

凡年度获得省级以上诚信服务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国家级6万元,省级4万元。

三、省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和工来旅游示范区

考核指标:经营收入,客房入住率,市场营销投入,旅游安全生产,责任投诉等。

奖励办法:一等奖一个10万元;二等奖2个,各5万元;三等奖3个,各3万元。

新评定为省5星级、4星级乡村旅游区和工来旅游示范区的,分别一闪性奖励8万元、省级4万元。

凡获得省级以上诚信服务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国家级6万元,省级4万元。

四、旅游社

条件是指旅游社组织旅游团队浏览本市至少1个A级收费景区、并本市住宿1晚的旅游活动。

旅游社游客招徕单项奖。

本市旅游社接境内游客,每人次奖励12元;10人以上团队,奖励每团80元;一次性达100人以上,奖励每人20元;达300人以上,奖励每人30元;达500人以上,奖励每人40元。

接境外游客的,奖励每人30元。

凡外地旅游行社年度送客量10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次12元,20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次20元。

五、旅行社游客招徕累计贡献奖

凡本市旅行社年度地接量5000人次以上,且同比增幅达8%以上,排序前5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和4万元。

六、旅行社游客招徕自驾游行包机、包专列、包游轮等单项奖

自驾游奖励。每车次车辆30台以上、1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70元;每次车辆达50台以上、达15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100元。

包机奖励。每架次5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80元;每架次1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120元;达200以上的,奖励每人180元。

包专列奖励。每列次200以上的,奖励每人100元;达3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120元。

包游轮奖励。每艘次2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100元;达3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120元。

定期开通旅游散客班车,每月不少于4班次的,省内城市(除镇江外)班车,每条线路奖励1.8万元;外省城市班车线路每条线路奖励2.4万元。

七、旅游社游客招徕特别奖

组织旅游团队或自驾游览本市2个A级收费景区,并住宿2晚以上的,增加50%奖励;浏览本市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并住宿3晚以上的,增加100%奖励。

八、本市旅游社特别贡献奖

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6%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6%以上的,奖励5万元。

新进全国“百强”的,奖励30万元;新进全省“二十强”的,奖励10万元。

凡在外市设立分公司、门市部,正常经营,设立5年内奖励2万元;单个旅游社奖励不超过10万元。

新评为江苏省5星级、4星级旅游社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本市旅游社,年度获得省级以上诚信服务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国家级6万元、省级4万元。

九、新业态品牌创建

年度推出主题旅游新线路,获省文化和旅游厅推广的,每条线路奖励3万元。联合推出包含2个以上镇江旅游产品的主题旅游新线路,获省文化和旅游厅推广的,每条旅游线路奖励2万元。

对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列,承诺运营二年以上,每条旅游专线奖励5万元,第一年,第二年各支付2.5万元。

商会会展活动,在镇举办的省级以上会展,专业展200个标准展位以上、综合展3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每个标准展位奖励300元。有重大影响的展会,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凡新创成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汽车(房车)露营营地,创成江苏省级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获四星级以上标准的温泉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新创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的辖市(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新创成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评选竞赛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十一、宣传推广

本市旅游企业参加旅游交易会、博览会等,给予展位费用30%的奖励。

本市旅游企业,经市级旅游、财政部门同意,在其他地级市以上媒体、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中心等投放广告,并标注“镇江旅游”等字样的,适当给予奖励。

经市级旅游部门同意,本市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与市级旅游部门、市级旅游协会联合举办的旅游节事活动,给予所办活动费用15%的奖励,且不超过30万元。

对新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经验收合格,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万元,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2万元。

十二、诚信服务工作

凡本市范围的导游员,年度获得地市级以上金牌导游,给予奖励,国家级8000元、省级6000元、市级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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