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出发前四天取消出国蜜月游 3万元团费旅行社不退
2019-08-16 长江日报融媒体
8月15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向昱璇)小夫妻因故取消马尔代夫度蜜月行程,提前四天告知旅行社,得到的回复是,预交的3万多元旅行费不退。8月15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旅行社不退款违法,要求返还小夫妻一半费用。
2017年12月10日,一对夫妻与某旅游公司签订2人赴马尔代夫满月岛7天5晚的旅行合同,约定出发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费用合计31400元,包含2人香港到马累往返机票、酒店住宿等费用,出发前已付清全款。2018年1月18日,因家中有事,小夫妻决定取消行程并立即通知了旅游公司,1月19日与旅行社协商后续事宜时,被告知取消行程不可退款。
小夫妻认为,他们是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告知旅行社取消行程的,3万余元的团费包含马累1晚酒店、满月岛2晚豪华房、2晚水屋、岛上早餐晚餐、往返机票等,有些费用支付应该尚未实际发生。而且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必要的费用。旅行社完全不退团费的做法明显不合理。
旅行社则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签订的项目,他们向该夫妻提供的是代订往返机票、马尔代夫满月岛酒店的服务,改行程实际上是自由行性质。旅行社已经依照合同为他们办理好预定机票及酒店房间等服务。但他们在没有任何客观合理的原因和理由的情况下,在出行前2日单方告知确定取消行程,如此随意违约并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退还条件要求,所以已经支付的自由行代订项目的费用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夫妻付款后,因有突发事情,于2018年1月19日正式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约定。旅行社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但由于旅行社并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因该夫妻取消行程导致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所以由旅行社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夫妻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旅行社依照合同约定返还该夫妻15700元。旅行社不服该判决,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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