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世界奇观长城将这样保护
2018-09-04 燕赵都市报
天下第一关 资料图
燕赵都市报记者 张辉
2018年5月31日《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28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就《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起草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以及秦皇岛市长城保护工作情况等内容进行介绍。
立法背景
据了解,长城是秦皇岛市现存体量最大、分布范围最广的文化遗产和重要的旅游资源。东起山海关老龙头入海石城,西至青龙城子岭口,全长223.1千米,有单体建筑905座,关堡62座,境内的明长城为万里长城最精华的地段。近年来,长城因年久失修,安全隐患逐年增多;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建设及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管理等问题仍然存在;盗取、拆解、贩卖长城建筑构件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受管理模式和经费保障影响,长城日常管理也面临诸多问题。
为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域内长城,规范长城利用,打击盗卖长城文物等违法行为,经秦皇岛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作为预备调研项目和提请审议项目分别列入了2016年和2017年立法计划。《条例(草案)》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2017年12月18日,秦皇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
长城窑址及附属建筑等纳入保护范畴
据了解,《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本着既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又突出秦皇岛市长城保护特色,力图通过地方立法,提升秦市长城保护成果。针对上位法规定不够详实、基层操作性不强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以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为立法宗旨,规定了保护范围、保护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宣传教育、社会参与长城保护等内容。
明确和延展长城保护范畴。《条例》根据秦皇岛市长城资源实际情况,在上位法规定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基础上,将“长城窑址及附属建筑等相关历史遗存”明确纳入长城保护范畴。同时,明确了长城段落、长城保护范围和长城建设控制地带等概念。
明确长城保护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建立长城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分段管理责任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长城的宣传、抢救性维修和日常维护工作需要;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应当加强长城执法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和报告制度。
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为加强长城保护宣传教育,增加公众长城保护意识,考虑到1984年7月5日是“爱我中华修我长城”口号提出的日子,《条例》规定每年7月5日为“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成立研究机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长城保护;提出在长城周边村庄、长城参观游览区等地点设立长城保护工作站,宣传长城保护知识、提供咨询服务,规范引导长城旅游。
加强规划保护和建设管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应当避让长城保护范围;耕地毗邻长城的,耕种作业应当符合长城保护要求;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原有长城遗存,不得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开展危害长城本体安全的活动。因历史原因现存的工程设施,应当对其留存的必要性以及替代方案进行研究,依法妥善解决;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完善长城保护员管理机制。《条例》规定: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聘请长城保护员对辖区内的长城进行分段看护、巡查;应当为长城保护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同时,明确了长城保护员应当履行巡查、看护长城,定期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工作职责。
加强长城文物管理。《条例》在强调长城建筑构件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倒卖,不得擅自拓印长城石刻、城砖铭文的基础上,对已经散落在民间的长城建筑构件的回收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普查、登记责任,有关人员的告知责任和文物主管部门的回收、保管责任。
在长城上野炊野营不仅违法还将面临罚款
此外,《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六种禁止行为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已经出现,但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的行为,增加了禁止和限制在长城及其保护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活动,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条例》对在长城上刻划、喷涂、张贴、书写广告,放养牲畜及在长城上野炊、野营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采石、采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广告拍摄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利用行为,规定应当事先报送活动方案,明确保护措施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监管。
《条例》严格按照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对违法行为合理设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单位或个人发生上述行为的,文物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同时,《条例》第二十五条具体规定了违反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融合体现了长城保护的最新理念,提出长城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长城执法巡查应当积极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等新技术、新手段开展工作并建立长城电子档案;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长城段落应当设立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