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客运站收取一元旅客站务费
2016-08-31
根据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审批办法》(辽交发【2005】85号)相关规定,辽宁省交通厅与辽宁省物价局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全省经批准收费期限已满3年的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清原满族自治县客运公司客运站经审查具备相应的收费条件,根据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交运管发【2016】276号)规定,清原满族自治县客运公司客运站符合延续收取1元旅客站务费,经核准延续收费期限至2018年3月1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客运公司客运站2016年8月26日起,收取旅客站务费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