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不走指定线 出事景区不担责
2015-02-25 中原经济网讯
为了保障游客安全,各景区在线路规划、制作警示标志等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可偏偏有一些游客不遵从景区内的告知、警示标志,不按照景区指示线路游览,结果不慎跌落受伤。这种情况,景区是否该担责呢?近日,沁阳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景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沁阳市的孙先生进入沁阳市五A级景区神农山景区旅游。在入口处,景区管理局设置有旅游线路导示图和游客须知,提示游客按指定线路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
可是,孙先生进入景区后,未按景区导示图指引的线路行走,脱离旅游线路后行至神农山庄附近一处悬崖处,并向上攀爬采摘野菊花。因路滑,孙先生不慎跌落下来,还好景区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将孙先生送进了医院。但9万余元的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承担,双方却起了争执。孙先生说:“当时我行至一处景点附近时,景区在道路旁未安装防护设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我不慎跌落到山下。所以,景区应该赔偿我各项损失的80%,即72749.536元。”
对此,神农山景区管理局的负责人有不同的看法:“我们景区已经对游客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和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在景区入口处设置的游客须知上已经明确告知:‘请按指定线路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而孙先生行走区域已经超出我们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所以,孙先生的损失,我们不能承担。” 孙先生一怒之下将该景区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神农山景区管理局在景区入口附近设置了游客须知,提示游客应按指定线路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孙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旅游线路导示图,并按照导示图上的线路游览,更应预见到攀爬悬崖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但孙先生在进入景区后未按导示图指引的线路游览,而是在到达景区游览线路终点时,仍继续向前行走,并因攀爬悬崖导致跌落受伤,因此其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因神农山景区管理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