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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旅行社代理公务活动资格开评

2012-09-05   齐鲁晚报

本报聊城9月4日讯(记者 杨淑君) 记者从聊城市旅游局获悉,1日,聊城市旅游局、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监察局和聊城市审计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聊城旅行社代理公务活动工作的各项规定。
         根据文件要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将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餐饮、住宿、会务、考察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其中,经批准委托旅行社办理的公务活动是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同意委托旅行社办理的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紧密相关的公务活动。委托办理公务活动的旅行社由旅行社自愿申请,并经聊城市旅游局每年按照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评选标准和要求,根据上一年度的实缴税金、外汇结汇、组织和接待人天数、营业利润以及企业诚信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后确定。市旅游局将评定参与代理公务活动的旅行社简介和上一年度经营状况(主要包括实缴税金、外汇结汇、组织和接待人天数、营业利润等主要业务指标)在聊城旅游政务网上公布,市直、县(市)区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可自主择优选择;省旅游局将各市代理公务活动的旅行社简介和上一年度经营状况在山东旅游政务网上公布,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可自主择优选择。为确保该项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聊城市旅游局还将在各县(市)区旅游监察机构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对违规事件,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还将取消其公务活动代理资格。
         据悉,凡是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案件的旅行社一年内均不得参与公务代理活动。对瞒报谎报经营业绩数据的旅行社,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流程要求,申请这项业务的旅行社需在10月1日前,将旅行社简介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送至聊城市旅游局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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