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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出台《2011年本溪市旅行社引客入溪旅游奖励办法》

2011-07-18   本溪市旅游局

  为全面贯彻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培育和发展本溪旅游支柱产业,充分调动本溪市旅行社引客入溪的积极性,发挥本地旅行社对外的引导作用,不断提高本溪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促进本溪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本溪市旅游业发展实际,近日,本溪市旅游局正式出台《2011年本溪市旅行社引客入溪旅游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旅游汽车团凡一次性组织旅游汽车团来溪旅游,至少游览3个A级以上景区(其中2个3A级以上景区)、在星级宾馆或市县旅游部门认定的农家乐住宿1晚、人数达400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人民币3000元;旅游专列团凡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来溪旅游,至少游览3个A级以上景区(其中2个3A级以上景区)、在星级宾馆或市县旅游部门认定的农家乐住宿1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人民币3000元。人数达到600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人民币6000元;旅游自驾车团凡一次性组织30台以上旅游自驾车来溪旅游,至少游览2个3A级以上景区、在星级宾馆或市县旅游部门认定的农家乐住宿1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人民币3000元;旅游包机团凡一次性组织旅游包机来溪旅游,至少游览2个3A级以上景区、在星级宾馆或市县旅游部门认定的农家乐住宿1晚、人数达到150人(入境团不少于100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人民币8000元;入境旅游团。凡一次性组织境外旅游者100人以上、至少游览1个3A级以上景区、在星级宾馆或市县旅游部门认定的农家乐住宿1晚,奖励旅行社人民币2000元;年接待境外旅游者在1万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

  《办法》特别规定,对全年累计接待(不含享受单项奖励人数)来溪游客人数达到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市旅游局将按人数排名顺序,给予3000元以上不同奖励。被评为国家4星级以上的旅行社,年终将给予3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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