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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024-04-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近年来,随着喀什古城旅游业蓬勃发展,为在保留历史印记和商业开发间寻求平衡,着力解决保护职责不清晰、传统文化体现不够等问题,实现依法有效治理,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全票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有了首部为保护一座古城“量身定制”的法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喀什是古丝绸之路重镇,东西方文化和经济交流的枢纽。位于喀什市中心的喀什古城,被誉为“丝绸之路的活体记忆”。这里曾是喀什市较大的危旧房片区。2010年起,国家累计投资70多亿元开展改造项目,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在保留原有空间格局的基础上进行修缮加固,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高度评价。
  《条例》共5章30条,既突出对喀什古城的规划与保护,又聚焦传承与利用。围绕有效保护喀什古城、彰显古城特色,《条例》明确保护规划对象,禁止诸多不利于古城保护的行为。而为防止过度商业化和无序开发,《条例》规定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喀什古城商业布局、项目控制和相关要求。为避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所经历的“千城一面”现象,《条例》侧重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利用,留住喀什古城历史文化根脉。《条例》鼓励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族居民原址居住,参与喀什古城保护利用,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开展民俗文化活动。
  下一步,喀什市将按照《条例》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喀什古城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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