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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夜色多次盗窃铁路电缆线 案值1.6万余元

2017-11-14  

  21岁的男子郑某某,10天内盗窃铁路电缆线5次,所得价值16862元,数额较大,作案后能自首,11月8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告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郑某某系贵港市覃塘区无业人员,暂租住柳州市柳南区一出租房。2017年4月15日-26日,郑某某利用晚上时间,先后5次携带断丝钳等作案工具,潜入铁路盗窃电缆线45米,电力铝绞线550米,经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16862元。

  2017年5月18日,柳州铁路公安处刑警六大队根据案件特点,通过查找线索,电话通知郑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教育,郑某某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同月19日对郑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6月23日逮捕。

  2017年10月23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诉,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

  11月8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即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教育即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当庭宣告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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